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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条款是一种免责条款,即免除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违约的一方的违约责任。一般应规定的内容包括: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事件发生后通知对方的期限,出具证明文件的机构以及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我国进出口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按对不可抗力事件范围规定的不同,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概括式,即对不可抗力事件作笼统的提示,如“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不负有违约责任。但应立即以电传或传真通知对方,并在XX天内以航空挂号信向对方提供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书’。 列举式,即逐一订明不可抗力事件的种类。如“由于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雪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一方不负有违约责任......”。 综合式,即将概括式和列举式合并在一起,如“由于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雪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不负有违约责任......”。综合式是最为常用的一种方式。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有时会出现一些意外事故而影响合同的履行,为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矛盾,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订立不可抗力条款。一、不可抗力的含义何谓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各国解释不尽一致。我国法律认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按《公约》解释,是指非当事人所能控制,而且没有理由预期其在订立合同时所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而使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障碍。据此,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所发生的,不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故意或过失所造成的,对其发生以及造成的后果是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控制、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引起不可抗力的原因有两种:一是自然原因,如洪水、暴风、地震、干旱、暴风雪等人类无法控制的大自然力量所引起的灾害事故;二是社会原因,如战争、罢工、政府禁止令等引起的。在实践中,对不可抗力的认定是很严格的,要与商品价格波动、汇率变化等正常的贸易风险区别开来。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不可抗力条款是指买卖合同中订明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的履约责任,另一方当事人不得对此要求损害赔偿。因此,不可抗力条款是一种免责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主要规定:不可抗力的范围、不可抗力的处理原则和方法、不可抗力发生后通知对方的期限和方法,以及出具证明文件的机构等。(一)不可抗力的范围 关于不可抗力的范围,国际上并无统一的解释,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可自行商定。一般有概括式、列举式和综合式三种规定方法。概括式对不可抗力范围只作笼统规定;列举式是将不可抗力事件逐一列出;综合式,即列举式与综合式相结合,对经常可能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如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雨、雪灾等)列出的同时,再加上“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文句。综合式的规定方法,,既明确、具体,又有一定的灵活性。目前,在我进出口贸易合同中,一般都采用综合式。(二)不可抗力的处理 发生不可抗力事故后,应按约定的处理原则及时进行处理。不可抗力的后果有两种:一种是解除合同,一种是延期履行合同。究竟如何处理,应视事故的原因、性质、规模及其对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实际影响程度而定。(三)不可抗力的通知和证明 我国法律规定,当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一方因不能按规定履约要取得免责权利,必须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以减轻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按《公约》,如果当事人一方未及时通知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仍应负赔偿责任。在实践中,为防止争议发生,不可抗力条款中应明确规定具体的通知和提交证明文件的期限和方式。 关于不可抗力的出证机构,在我国,一般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出具;如由对方提供时,则大多数由当地的商会或登记注册的公证机构出具。另一方当事人收到不可抗力的通知及证明文件后,无论同意与否,都应及时回复。
咱首先说结论:因暴雨、大风天气在上班途中受伤通常不能认定工伤,而上班路上被树砸伤,被广告牌砸伤,被恶狗咬伤这些也都不属于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上下班途中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只有一种,即“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此规定主要是考虑交通事故的伤害程度,为保护弱势群体而做出的特殊规定。
一、上下班路上受到伤害要认定为工伤,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在上下班途中;
受到伤害的原因是发生了交通事故;
该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中,本人为非主要责任。
也就是说,上下班途中,因为交通事故造成的受伤,才是工伤,而在暴雨、大风天气上下班时,因为被风吹倒、滑到、被砸伤等原因受伤的,都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工伤范围。
王小石是被大风刮倒的树砸伤的,虽然发生在上下班途中,但并不是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是不能认定工伤的。如果王小石在上班途中因为暴风雨天气引发的交通事故受伤且符合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前提,则可以认定为工伤。
二、在暴风雨中受伤是否为工伤,需分情况而定:
1、在暴雨中工作受伤,必须符合工伤三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可认定为工伤。
如外卖小哥在暴风雨天气因送外卖途中受伤,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根据《工伤保险条例》14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可被认定为工伤。
2、暴雨天气因工外出时受伤,必须符合“因工外出“、“因工作原因受伤”可被认定为工伤。
如厨师暴风雨天气外出买菜受伤,由于外出买菜是他的工作职责,根据《工伤保险条例》14条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可被认定为工伤。
3、在上下班途中,因暴雨天气受伤则不属于工伤。
雨天路滑,自己摔倒受伤,或者被大风刮下的脱落物等砸伤的,虽然发生在上下班途中,但并未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是不能认定工伤的。
4、暴雨中参与抢险救灾等工作受伤视同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14条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
三、简单举几个例子:
如雨天路滑,自己走路摔倒受伤的,虽然发生在上下班途中,但并未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不能认定工伤。
职工上下班驾驶机动车或非机动车、乘坐出租车、网约车等,因暴雨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若受到的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职工上下班途中乘坐公交车、地铁等交通工具因暴雨发生透水事故造成伤亡的,要结合具体情况分析,若被认定为属于受到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将被认定为工伤。
职工在暴雨天上下班途中被大风刮下的建筑物的搁置物、脱落物等砸伤的,也不属于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不能认定工伤。但是受伤的职工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向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职工因暴雨,在上下班途中对他人施救而受到伤害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为工伤。职工的见义勇为符合上述规定,可以认定工伤。
所以,暴风雨出行有危险,如果公司还叫你去正常上班的话千万要掂量一下,毕竟万一在路上挂了公司可是不会赔你钱的。
非要你去冒雨上班,拒绝都不能拒绝的话,要么让公司给你买一份意外险,路上受伤了就找保险公司赔偿,要么就让公司签协议,出事了公司负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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