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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传学的中心法则和反中心法则:
DNA通过复制将遗传信息由亲代传递给子代;通过转录和翻译,将遗传信息传递给蛋白质分子,从而决定生物的表现型。DNA的复制、转录和翻译过程就构成了遗传学的中心法则。但在少数RNA病毒中,其遗传信息贮存在RNA中。因此,在这些生物体中,遗传信息的流向是RNA通过复制,将遗传信息由亲代传递给子代;通过反转录将遗传信息传递给DNA,再由DNA通过转录和翻译传递给蛋白质,这种遗传信息的流向就称为反中心法则。
中心法则的意义是什么?
问题一:中心法则的意义。 遗传信息并不一定是从DNA单向地流向RNA,RNA携带的遗传信息同样也可以流向DNA。但是DNA和RNA中包含的遗传信息只是单向地流向蛋白质,迄今为止还没有发现蛋白质的信息逆向地流向核酸。这种遗传信息的流向,就是克里克概括的中心法则(central dogma)的遗传学意义。
问题二:中心法则的意义 由此可见,遗传信息并不一定是从DNA单向地流向RNA,RNA携带的遗传信息同样也可以流向DNA。但是DNA和RNA中包含的遗传信息只是单向地流向蛋白质,迄今为止还没有发现蛋白质的信息逆向地流向核酸。这种遗传信息的流向,就是克里克概括的中心法则(central dogma)的遗传学意义。任何一种假设都要经受科学事实的检验。反转录酶的发现,使中心法则对关于遗传信息从DNA单向流入RNA做了修改,遗传信息是可以在DNA与RNA之间相互流动的。那么,对于DNA和RNA与蛋白质分子之间的信息流向是否只有核酸向蛋白质分子的单向流动,还是蛋白质分子的信息也可以流向核酸,中心法则仍然肯定前者。可是,病原体朊粒(Prion)的行为曾对中心法则提出了严重的挑战。
问题三:中心法则的意义,分点概述 内容提要 理论远离经验,是分子生物学理论发展的一大特征。在这样的一个前提下,就如何理解和解释分子生物学理论方面,语义分析成为一种十分重要的科学方法。本文首先利用语义分析的方法,对作为科学理论的中心法则的语义变迁进行了分析,并指出这种变迁是在分子生物学纵向语境的不断变化中实现的。只有在特定的语境下对中心法则进行不同层面的语义解释,才不会导致其语义的局限性。而作为科学理论的中心法则语义被局限,自然会导致其作为研究方法的意义局限性。之后,文章讨论了传统意义下作为研究方法的中心法则的意义局限性,并结合计算机模拟提出一种自上而下的研究策略。
关键词中心法则/语义分析/语境论/还原论/自上而下
中心法则作为分子生物学最基本、最重要的理论之一,对当代分子生物学的发展起到了极大地推动作用。然而,在分子生物学领域,自其产生到现在一直存在着很多争议。作为一个科学假设的中心法则,对其进行系统的语义分析有益于这一理论的意义澄清。那么在什么样的一个基底上对其进行语义分析?我们认为这一基底应该是语境论。
结构学、生物化学和信息学路线是一直较为公认的分子生物学研究中三条主要的路线。[1]中心法则的产生是以生化――信息学方法为基础的。其产生的模式是假说演绎的,即先利用有限的证据提出一个假说,然后根据假说演绎出若干理论,最后等待证据检验所演绎的结论,其过程是假说――演绎――检验。伴随着分子生物学的不断发展,这一演绎――检验的过程不断循环往复。正是在这种循环往复的过程中,中心法则的语形发生着不断地转变。同时,在此过程中,不断有新的生物学概念的提出,不断有新旧生物学概念的更替。在这里既包括新的概念的提出及其所被赋予的特定意义,又包括同一概念在不同的研究范围中所包含的不同的生物学意义。也就是说,在这一过程中中心法则的语义不断地发生变迁,而这种变迁是在分子生物学纵向语境的不断变化中实现的。
1、中心法则的语义变迁
自克里克在1958年提出中心法则至今,中心法则已经经过了半个多世纪的丰富和发展。我们可以将其发展的整个过程大致分为三个阶段:克里克最初提出的经典的中心法则;20世纪70―80年代被修正和丰富的中心法则;20世纪末基因组及后基因组时代下的中心法则。
最初被克里克描述的中心法则如图1所示。
图1 最初被克里克描述的中心法则图
箭头表示在三大类生物大分子DNA、RNA和蛋白质间信息传递或流动所有可能的方向。它揭示了生命遗传信息的流动方向或传递规律。结合当时的理论背景和认识论背景,克里克对所描述的中心法则做了进一步的分析,最终提出了中心法则最初的基本形式:
上式描述了由碱基→氨基酸→蛋白质这一基本过程。对这一过程中代码的语义分析,必然无法脱离整个理论的语义结构。因为,在以上所描述的过程中,任意一次结构的上升,都必然会伴随着其代码的语义调整。在中心法则中,碱基位于一个基础的层面,成为生物学解释与物理、化学解释的纽带。例如,在化学中GAA是作为氨基乙酸的代码,然而,在生物学中,它却表示对应于谷氨酸的遗传密码。当我们对其结构上升,多个连续的三联体碱基序列自然也就对应多个连续的氨基酸序列。当碱基序列发生变化时,也就必然地导致氨基酸序列发生变化。有序列的碱基链和氨基酸链又分别构成了DNA和蛋白质。自此,就构成了最初的中心法则:蛋白质作为生物性状形成的工作分子是由构成DNA的碱基序列所决定,我们把这种碱基序列称之为遗传信息。......>>
问题四:中心法则及其扩充的意义 分子生物学的基本法则,是1958年由克里克(Crick)提出的遗传信息传递的规律,包括由DNA到DNA的复制、由DNA到RNA的转录和由RNA到蛋白质的翻译等过程。20世纪70年代逆转录酶的发现,表明还有由RNA逆转录形成DNA的机制,是对中心法则的补充和丰富。中心法则对医学及遗传病理的研究有莫大的帮助。
遗传信息并不一定是从DNA单向地流向RNA,RNA携带的遗传信息同样也可以流向DNA。但是DNA和RNA中包含的遗传信息只是单向地流向蛋白质,这种遗传信息的流向,就是中心法则的遗传学意义。
早在1909年,伽罗德(A·E·Garrod)在《先天性代谢差错》一书中,就描述了黑尿病基因与尿黑酸氧化酶的关系。以红色面包霉为材料而开创生化遗传学研究的比德尔,1941年与塔特姆一起提出"一个基因一种酶"的假说,认为基因是通过酶来起作用的。
基因(DNA)主要位于细胞核中。如果酶是在细胞核内合成的,问题倒也简单,由基因直接指导酶的合成就是了。可事实却并不如此。
早在40年代,汉墨林和布拉舍就分别发现伞藻和海胆卵细胞在除去细胞核之后,仍然能进行一段时间的蛋白质合成。这说明细胞质能进行蛋白质合成。1955年李托菲尔德(Littlefield)和1959年麦克奎化(K·McQuillen)分别用小鼠和大肠杆菌为材料证明细胞质中的核糖体是蛋白质合成的场所。这样,细胞核内的DNA就必须通过一个"信使"(message)将遗传信息传递到细胞质中去。
1955年,布拉舍用洋葱根尖和变形虫为材料进行实验,他用核糖核酸酶分解细胞中的核糖核酸,蛋白质的合成就停止。而如果再加入从酵母中抽提的RNA,蛋白质的合成就有一定程度的恢复。同年,戈尔德斯坦和普劳特观察到用放射性标记的RNA从细胞核转移到细胞质。因此,人们猜测RNA是DNA与蛋白质合成之间的信使。1961年,雅可布和莫诺正式提出"信使核糖核酸"的术语和概念。1964年马贝克斯从兔的网织红细胞中分离出一种分子量较大而寿命很短的RNA,被认为是mRNA。
早在1947年,法国科学家布瓦旺和旺德雷利就在当年的《实验》杂志上联名发表了一篇论文,讨论DNA、RNA与蛋白质之间可能的信息传递关系。一位不知名的编辑把这篇论文的中心思想理解为DNA制造了RNA,再由RNA制造蛋白质。10年以后,1957年9月,克里克提交给实验生物学会一篇题为"论蛋白质合成"的论文,发表在该学会的论文集第12卷第138页。这篇论文被评价为"遗传学领域最有启发性、思想最解放的论著之一。"在这篇论文中,克里克正式提出遗传信息流的传递方向是DNA→RNA→蛋白质,后来被学者们称为"中心法则"。
生物遗传中心法则最早是由Crick于1958年提出的,用以表示生命遗传信息的流动方向或传递规律。由于当时对转录、翻译、遗传密码、肽链折叠等都还了解不多,在那个时候中心法则带有一定的假设性质。随着生物遗传规律的进一步探索,中心法则也逐步得到完善和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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