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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奖品、赠品等视同销售的商品”。《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也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
赠送“三无”或假冒伪劣产品的商业促销为何仍然大行其道?说穿了,商家就是利用了消费者普遍对“赠品也是商品”的规定缺乏了解这一现状。要消除赠品就是“三无”产品或假冒伪劣产品的这一现象,首先要对消费者进行有效普法,让他们普遍认识到赠品也要包质量。这样,才有底气维权。
扩展资料赠品虽小,影响却大,也属于消费欺诈,事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商业促销中的赠品如果成为“三无”或假冒伪劣产品的流通暗道,势必影响监管部门打击生产、销售“三无”或假冒伪劣商品的成效——据报道,部分商家在促销中使用的不少劣质赠品,来自于合作伙伴,所谓的赠送,并不是让利行为,其实是联合营销。
入账:
借:库存商品?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如果有进项,可以抵扣,赠送时,作为视同销售处理
人民网-赠品仍是商品也在三包之内
赠品三无产品赔偿
法律分析:商家赠品三无产品理赔方式为以下几种:
1、协商索赔;
2、投诉索赔;
3、起诉索赔。
赠送的商品与销售的商品本质上都是商家销售的商品,只是其表现方式不同而已。表面上经营者并没有对赠品收钱、是免费赠送,但实质上赠品的价格已经包含在其所销售的商品的价格之中,可以申请理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法律分析:实际上无论是“正品”还是“赠品”的质量问题,在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欺诈情形时,主要是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和合理注意义务综合考量经营者的不当交易行为是否足以使消费者陷入错误的意思表示而选择与经营者进行交易。如果经营者故意利用不合格的“赠品”作为宣传,导致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与其交易的,同样构成欺诈消费者,消费者也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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