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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预告抵押登记与正式抵押登记(以下简称抵押登记)在银行办理按揭贷款业务中比较常见,虽然预告抵押登记与抵押登记都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即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处分抵押物的,不发生物权效力(第三人善意取得除外),但是预告抵押登记与正式的抵押登记仍然有很大的不同,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点不同:
一是产生的条件不同。预告抵押登记与抵押登记产生的条件最大不同点在于不动产物权是否办理过初始登记,预告抵押登记产生的原因在于不动产物权没有完成所有权初始登记,不能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所以才允许办理预告抵押登记。如果不动产物权已办理过初始登记,可以直接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则不再允许办理预告抵押登记。
二是适用的范围不同。预告抵押登记的范围明显比抵押登记要窄得多。预告抵押登记的范围仅限于不动产,而抵押登记的范围不仅适用于不动产,而且还包括动产。
三是对抵押权人产生的法律效果不同。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发生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预告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不能就拍卖、变卖的抵押物不享有优先受偿权,而正式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就拍卖、变卖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四是存续期间不同。预告抵押登记存续期是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抵押登记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消灭: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值得注意的是正式抵押登记的权利人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否则不受法院保护,丧失胜诉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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