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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学生在大学受到记过处分学校不颁发学位证,但是大学期间的记过处分是可以撤销的,在大学期间表现良好或者是参加大型竞赛获得名次,都可以向教务处提交撤销处分申请书撤销相关的处分,所以大学期间记过,大四是可以撤销处分给学位的。
新乡学院受处分情节比较轻的可以拿到毕业证和学位证,情节严重者不授予学位证。
新乡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总 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第一条 普通本科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者,由学校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2.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学习任务,经审核取得毕业资格。
3.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未取得毕业资格者。
2.在校期间,因违纪受到记过及其以上处分者。
3.四年制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补考课程门数累计达六门及其以上者;专升本学生两年中补考课程门数累计达四门及其以上者。
4.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四年制学生重修课程学分累计达24学分及其以上者;专升本学生重修课程学分累计达16学分及其以上者。
5.因其它原因,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推荐,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全体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及其以上票数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1.学生因违纪受到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后,能改正错误,表现突出,且在毕业前考取硕士研究生者。
2.学生因违纪受到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后,能改正错误,表现突出,且在毕业前获得省级及其以上荣誉称号或在省级及其以上竞赛活动中获三等及其以上奖励者。
3.其他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但在某些方面表现特别突出者。
第四条 已获得学士学位,毕业离校前在纪律或行为方面造成不良影响者,或者发现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等取得学位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可以撤销其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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