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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农村垃圾问题,必须充分利用农村垃圾,严格分类处理,尽量减少焚烧和填埋。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国家政策和国家重大决策的重要性逐步提高。生态文明建设的提出引起了广泛关注。农村生态建设也变得尤为重要。为了更好地处理农村垃圾,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 农村垃圾分类和回收农村垃圾主要有两种类型:生物质垃圾和工业垃圾。农村生物质废弃物主要是农作物秸秆。农村地区是生物质能回收的大地方。一些硬质木杆,如玉米杆、高粱杆、向日葵杆等,可用作燃料,剩余的灰烬也可用作农田肥料;腐烂的水果和腐烂的叶子可以晒干并返回地面;残羹剩饭可用作牲畜饲料;人畜粪便和炉灰是很好的有机肥料,不仅可以用于农田,还可以用于沼气池的建设,将这些生物质废物发酵成清洁的生活能源。它不仅可以处理垃圾和清洁能源,还可以减少环境污染。
(2) 国家或政府可以建立新的管理模式体系,按照县级政府监督指导、乡镇组织和村民联合自治的管理模式实施农村垃圾分类。所有相关人员应参与、监督、监督和促进项目的完成。
(3) 政府和城市可以向农村地区提供经济和技术援助,在农村地区建设沼气池或垃圾发电厂,将废物转化为财富。一举两得。它不仅处理废物和保护环境,而且还提供当地的燃料或电力资源。
(4) 垃圾收集池集中清理运输:村内设置多个垃圾收集池,使用水泥。水泥废料回收罐不仅保证了废料的清洁度,而且经久耐用。无需在短时间内修复或更换垃圾池。
(5) 政府应加强环保宣传,组织村民观看宣传片,号召村民保护家园环境等,提高农村居民的环保意识和可持续发展意识。生态文明的核心是坚持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在环境问题上,环境是民生,青山是美,蓝天是幸福,青山是金山银山。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农村地区占中国的一半。农村环境保护和农村垃圾处理也是重中之重。大家要重视垃圾处理,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共同保护地球的美好家园。
以上就是我对关于建设美丽乡村,解决农村垃圾问题的一些个人看法,供大家了解参考和学习,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黄冈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生活垃圾,是指本市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在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第三条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遵循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公众参与、市场运作、社会监督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派出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将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保障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资金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工作,应当明确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加强对辖区内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等工作的指导。第五条 市、县(市、区)农业和农村综合管理部门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对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综合协调有关部门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生活垃圾进行肥料化处理的技术指导和对肥料化处理成果使用的协调推广。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财政、国土资源、环境卫生、城乡规划、商务、环境保护、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和督促本村(社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配合做好本村(社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等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法组织村(居)民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对农村生活垃圾分类义务和奖惩机制等作出约定。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减少生活垃圾产生,依法履行生活垃圾产生者的义务,自觉遵守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共同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第八条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和分类常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增强村(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意识,引导村(居)民正确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学校(幼儿园)教育内容,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实践活动。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特点,组织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教育,推动全社会参与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普及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第九条 农村生活垃圾分为易腐垃圾(俗称会烂垃圾)、可回收物(俗称好卖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
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分类投放的要求,以便于识别的方式,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指南。
农村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第十条 农村(社区)生活垃圾产生者和垃圾分拣员或者收集、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以下“二次四分法”的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一)生活垃圾产生者应当以是否易腐烂为标准,将生活垃圾初步分为会烂和不会烂两类,分别投放至相应的垃圾收集容器内;
(二)垃圾分拣员或者收集、运输经营者应当对不会烂垃圾,以能否回收和是否有害为标准进行二次分类,细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分别投放至规定的收集容器内或者集中存放点。第十一条 实行农村生活垃圾初步分类投放责任人制度。农村生活垃圾初步分类投放责任人依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村(社区)内的办公、生产经营场所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者为责任人;
(二)村(居)民住宅及其房前屋后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房屋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实际使用人为责任人;
(三)村(社区)范围内的道路、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区域或者公共场所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为责任人;
(四)村(社区)施工现场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依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的,由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确定责任人。
农村垃圾如何处理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保护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美丽宜居乡村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以外的村(社区)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法律、法规对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建筑垃圾、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固体废物的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农村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
(一)可回收垃圾:包括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旧纺织物、废金属和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二)有害垃圾:包括废弃电池、废弃荧光灯管、废弃温度计、废弃血压计、废弃药品及其包装物、废弃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弃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等;
(三)易腐垃圾:包括餐厨废弃物、废弃蔬菜、腐烂瓜果、落叶、粪便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易腐垃圾、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
农村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标准,可以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置利用需要的实际予以调整。第四条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城乡统筹、属地管理、源头治理、分类处理的原则,促进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全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治理目标,完善协调、考核、督办和激励机制。
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是全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考核督办工作。
发展改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教育、住建、商务、财政、民政、交通运输、供销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宣传教育,增强村(居)民、驻村单位和个人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发布一定比例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公益广告。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知识纳入学校、幼儿园的教育和社会实践内容。
各级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宣传教育纳入农村家庭文明建设、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内容。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确定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其他相关部门职责;
(三)编制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
(四)落实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经费;
(五)统筹规划建设乡镇(街道)垃圾中转站和县级垃圾处置设施,为村级垃圾收集、分类设施建设提供技术和专业支持;
(六)合理安排收购网点,建立市场主体参与废塑料、废玻璃、废织物等可回收垃圾的资源利用体系;
(七)建立综合考评制度,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纳入对各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考核评价体系;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本辖区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制定本辖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方案;
(二)推进本辖区垃圾中转站建设,保证垃圾中转站正常运行;
(三)组织落实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驳运等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村(社区)垃圾治理工作的督促、指导、考评和日常巡查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开展垃圾清扫、分类、收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通过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将垃圾治理纳入村规民约,宣传引导村(居)民、驻村单位和个人、经营者自觉开展垃圾分类,积极参与农村垃圾治理;
(二)建立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减量计划;
(三)组建保洁员队伍,落实垃圾分类收集责任;
(四)配备垃圾清扫、收集、运输设备和工具,建设垃圾收集转运房(点)、分类暂存场所、易腐垃圾堆肥点或易腐垃圾就地资源化处理站;
(五)组织开展环境卫生整治,保持村容整洁卫生;
(六)指导、监督村(居)民、驻村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垃圾,对不符合规定的投放行为进行劝阻;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湖南省澧县柏依朴:提高村民环保意识,采取措施让草堆“瘦身”、让粪堆“变身”、让垃圾“隐身”。让草堆“瘦身”,就是利用秸秆挤块机,将草堆“瘦身”成方块,然后加工成有机肥料;让粪堆“变身”,就是鼓励村民结合改水改厕兴建沼气池,让那些苍蝇、蚊虫满天飞的粪堆进入沼气池腐熟发酵;让垃圾“隐身”,就是及时清运不可回收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
甘肃省临泽县倪绿周:通过强化宣传,使政府行政干预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同时,以国家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行动为契机,加强硬件建设,为各村统一配备箱式垃圾箱、布置车载垃圾斗,定期对各垃圾池、垃圾箱进行清理,实现环境整治区域化、垃圾清运常态化,垃圾处理无害化。
新疆麦海因农场刘明:现在有些农村没有统一的垃圾场,各自堆放,严重影响新农村环境面貌。要改变这种现状,必须要有统一的大垃圾场。要投入资金,购买够用的垃圾箱,按居民区合理设置。要求村民按规定处理垃圾,村里定期用车把垃圾箱内的垃圾运送到大垃圾场内。与此同时,要对村民进行环境保护意识的教育,树立“公共卫生,人人有责”的道德观念,对随手丢弃垃圾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者,要坚决处罚不留情。这样才能缔造一个优美的农村环境。
山东省巨野县田忠华:农民对生活垃圾的处理一是把不用的生活用品当作废品卖掉,换取几个零花钱;二是通过焚烧的方式处理生活垃圾;三是通过加工土杂肥方式,把生活垃圾变成农田用肥。
黑龙江克山农场韩志辉:应该把垃圾处理当成重要工作来抓,对生活垃圾做好分类处理,比如畜禽粪便可以集中处理成绿色肥料,用来耕种土地,不但减轻了环境污染,还能培肥地力、生产绿色无污染的蔬菜和粮食等安全食品;将书本、饮料瓶、纸壳等可再生物质进行回收增加收入;对旧衣物、鞋等易燃物品进行集中销毁,减少细菌和疾病的传播。同时,派出机车和人员对每天产生的垃圾做到日产日清,让乡村有一个美丽的公共环境。
新疆阿拉尔熊涛:对农村生活垃圾的处理,首先要让“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环保理念深入民心,改掉其乱扔乱倒等不良习惯,按照“户集、村收、镇运、县市集中处理”的要求,建立生活垃圾集中处理的长效机制。其次农村通过“门前三包”、集中分拣、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等环节,就地处理垃圾。最后政府要加大回收处理农村生活垃圾的力度,设立临时垃圾收集站(包括垃圾箱、垃圾筒等),配备好保洁员,改善乡村生态环境,打造生态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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