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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保障电子商业汇票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第三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第四条 电子商业汇票各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作出票据行为。第五条 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第六条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主体的类别分为:
(一)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接入机构);
(二)通过接入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代理机构);
(三)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不同业务主体分配不同的类别代码。第七条 票据当事人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 被代理机构、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在接入机构开立账户。第八条 接入机构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应对客户基本信息的真实性负审核责任,并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与客户签订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客户基本信息包括客户名称、账号、组织机构代码和业务主体类别等信息。第九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和监管。第十条 接入机构应按规定向客户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转发电子商业汇票信息,并保证内部系统存储的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存储的相关信息相符。第十一条 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记录为准。第十二条 电子商业汇票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十三条 电子商业汇票为定日付款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1年。第十四条 票据当事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上的签章,为该当事人可靠的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所需的认证服务应由合法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
可靠的电子签名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第十五条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活动中,票据当事人所使用的数据电文和电子签名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有关规定。第十六条 客户开展电子商业汇票活动时,其签章所依赖的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和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向接入机构指定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注册审批机构申请。
接入机构为客户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或作为电子商业汇票当事人时,其签章所依赖的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和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指定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注册审批机构申请。第十七条 接入机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指定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者,应对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申请者的身份真实性负审核责任。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承担相应责任。第十八条 接入机构应对通过其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客户的电子签名真实性负审核责任。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应对接入机构的身份真实性和电子签名真实性负审核责任。第十九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实时接收、处理电子商业汇票信息,并向相关票据当事人的接入机构实时发送该信息;接入机构应实时接收、处理电子商业汇票信息,并向相关票据当事人实时发送该信息。第二十条 出票人签发电子商业汇票时,应将其交付收款人。
电子商业汇票背书,背书人应将电子商业汇票交付被背书人。
电子商业汇票质押解除,质权人应将电子商业汇票交付出质人。
交付是指票据当事人将电子商业汇票发送给受让人,且受让人签收的行为。
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收款人签发。
商业承兑汇票是商业汇票的一种。是指收款人开出经付款人承兑,或由付款人开出并承兑的汇票。使用汇票的单位必须是在商业银行开立账户的法人,要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而且汇票经承兑后,承兑人(即付款人)便负有到期无条件支付票款的责任,同时汇票可以向银行贴现,也可以流通转让。
开通商业承兑汇票要求如下:
1.在境内注册经营的企业;
2.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3.具有真实的商业交易关系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4.具备资信状况良好、现金流量大、产销关系稳定等条件。
企业开商业承兑汇票的条件如下:
1、贴现申请人与出票人之间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关系,且能提供相应凭证;
2、在法定承兑期限内;
3、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人须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部门;
4、其他条件。
综上所述,在商品交易中,销货人向购货人索取货款的汇票时,付款人必须在汇票的正面签“承兑”字样,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在汇票到期前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交足票款。汇票到期后,银行凭票从付款单位帐户划转给收款人或贴现银行。汇票到期若付款人账户不足支付,开户银行将汇票退收款人,由收、付双方自行解决。同时对付款人比照空头支票规定,处以票面金额百分之一的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二条
被追索人依照前二条规定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
第七十三条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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