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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执行
7 消防给水和固定灭火系统
7.1消防给水
7.1.1车库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给水可由市政给水管道、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应设有可靠的取水设施和通向天然水源的道路,并应在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确保消防用水量。
7.1.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车库可不设消防给水系统:
7.1.2.1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停车数不超过5辆的汽车库;
7.1.2.2Ⅳ类修车库;
7.1.2.3停车数不超过5辆的停车场。
7.1.3当室外消防给水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车库的消防给水管道的压力应保证在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最不利点水枪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当室外消防给水采用低压给水系统时,管道内的压力应保证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小于0.1MPa(从室外地面算起)。
7.1.4车库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
车库内设有消火栓、自动喷水、泡沫等灭火系统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灭火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
7.1.5车库应设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座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计算,并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7.1.5.1Ⅰ、Ⅱ类车库20L/s;
7.1.5.2Ⅲ类车库15L/s;
7.1.5.3Ⅳ类车库10L/s。
7.1.6车库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室外消火栓、消防泵房的设置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停车场的室外消火栓宜沿停车场周边设置,且距离最近一排汽车不宜小于7m,距加油站或油库不宜小于15m。
7.1.7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m,在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150m及以内的车库,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
7.1.8汽车库、修车库应设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其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下列要求:
7.1.8.1Ⅰ、Ⅱ、Ⅲ、类汽车库及Ⅰ、Ⅱ类修车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10L/s,且应保证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达到室内任何部位。
7.1.8.2Ⅳ类汽车库及Ⅲ、Ⅳ类修车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5L/s,且应保证一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7.1.9室内消火栓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消火栓口径应为65mm,水枪口径应为19mm,保护半径不应超过25m。同层相邻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50m,但高层汽车库和地下汽车库的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30m。
室内消火栓应设在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栓口离地面高度宜为1.1m,其出水方向宜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相垂直。
7.1.10汽车库、修车库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时,室内消防管道应布置成环状,并应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管道相连接。
7.1.11室内消防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段,如某段损坏时,停止使用的消火栓在同一层内不应超过5个。高层汽车库内管道阀门的布置,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的竖管不超过1根,当竖管超过4根时,可关闭不相邻的2根。
7.1.12四层以上多层汽车库和高层汽车库及地下汽车库,其室内消防给水管网应设水泵接合器。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应按室内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每个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应按10~15L/s计算。
水泵接合器应有明显的标志,并设在便于消防车停靠使用的地点,其周围15~40m范围内应设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
7.1.13设置高压给水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当能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的水量和水压时,可不设消防水箱。
设置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应设屋顶消防水箱,其水箱容量应能储存10min的室内消防用水量,当计算消防用水量超过18m3时仍可按18m3确定。消防用水量与其他用水合并的水箱,应采取保证消防用水不作它用的技术措施。
7.1.14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的每个消火栓处应设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设有保护按钮的设施。
7.1.15采用消防水池作为消防水源时,其容量应满足2.00h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外消防用水量总量的要求,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按火灾延续时间1.00h计算,泡沫灭火系统可按火灾延续时间0.50h计算;当室外给水管网能确保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连续补充的水量。
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保护半径不宜大于150m。
7.1.16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或取水井,其水深应保证消防车的消防水泵吸水高度不得超过6m。
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保证消防用水不作它用的技术措施。
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
7.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2.1Ⅰ、Ⅱ、Ⅲ类地上汽车库、停车数超过10辆的地下汽车库、机械式立体汽车库或复式汽车库以及采用垂直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Ⅰ类修车库,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2.2汽车库、修车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危险等级可按中危险级确定。
7.2.3汽车库、修车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外,其喷头布置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7.2.3.1应设置在汽车库停车位的上方;
7.2.3.2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复式汽车库的喷头除在屋面板或楼板下按停车位的上方布置外,还应按停车的托板位置分层布置,且应在喷头的上方设置集热板。
7.2.3.3错层式、斜楼板式的汽车库的车道、坡道上方均应设置喷头。
7.3其他固定灭火系统
7.3.1Ⅰ类地下汽车库、Ⅰ类修车库宜设置泡沫喷淋灭火系统。
7.3.2泡沫喷淋系统的设计、泡沫液的选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7.3.3地下汽车库可采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可采用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系统。
7.3.4设置泡沫喷淋、高倍数泡沫、二氧化碳等灭火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一、安全监理规定
1.1 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在施工中遵照执行。深度超过5m(含5 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应有专项施工方案,必要时应有论证。
1.2 挖、运、填土机械进退场前,应察看行驶道路上的架空线路、桥梁、涵洞、便桥、地下管线等构筑物,确认安全。必要时应对道路上的设施、地下构筑物等进行验算,确认安全。当危及其安全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验收合格形成文件后,方可通行。轮式机械在城市道路和公路上行驶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1.3 在城区、居民区、乡镇、村庄、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道路、公路及其附近等人员活动和出行的地方施工时,沟槽、基坑外侧必须设围挡和安全标志,夜间和阴暗处尚须加设警示灯。
1.4 测量钉桩、坑探时,不得影响地下管线等构筑物的安全运行。
1.5 施工现场的坑、井必须加盖或设围挡、护栏,并由专人检查确认安全。设围挡、护栏时应设安全标志,夜间和阴暗时必须加设警示灯。
1.6 沟槽、基坑穿越道路时,开工前应制定交通疏导方案,并经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施工中应在社会道路与施工区域之间设围挡和安全标志,并设专人疏导交通。需设临时交通便线、便桥时,应设专人经常维护,保持完好。
1.7 施工中,沟槽、基坑应设安全梯或人行土坡道。严禁攀登撑木、土壁上下。安全梯、人行土坡道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其间距不宜大于50m。
1.8 施工中需设置行车土坡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坡道宽应大于运输车辆宽度加1.0m;纵坡不宜陡于1:6。
(2)坡道两侧边坡应采取稳固措施。
(3)施工中应采取防扬尘措施。
1.9 使用平板拖车运输大型施工机械应遵守下列规定:
(1)运输前应根据机械质量、结构形式、运输环境等选择平板拖车,并制订运输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2)运输超限机械时,应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超高机械应有专人监管,并派电工随带工具保护途中电力架空线路,保持运行安全。
(3)装卸机械搭设的跳板应坚固。跳板与地面夹角:装卸挖掘机、压路机不得大于15°,装卸履带式推土机不得大于25°。
(4)作业中尚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二、沟槽、基坑开挖安全控制要求
2.1土方开挖前,主管施工技术人员必须向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形成文件。交底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施工中涉及的各类地下管线、建(构)筑物位置、现状及其保护方法。
(2)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2.2 开挖前应对地上障碍物妥善处理,对地下管线应按规定进行拆改或做出标记。
2.3 沟槽、基坑底部开挖宽度应满足施工安全的要求。
2.4 地层中有水时,应先将水位降至沟槽、基坑底设计高程50cm以下,方可开挖。
2.5 严禁掏洞挖土。
2.6 挖土时应按施工设计规定的断面开挖。当土质发生变化边坡可能失稳时,必须采取保护边坡稳定的措施后,方可继续开挖。
2.7 开挖土方不得扰动天然地基。由于条件限制,施工中可能发生扰动时,应在开挖前与设计、建设(监理)单位研究处理措施,并按设计规定处理。
2.8 在天然湿度的土质地区,地下水位低于开挖基面50cm以下,可开直槽,不设支撑,但槽深不得超过下表的规定:湿软亚砂、亚粘土:0.80m;亚砂、亚粘土:1.25m;粘土:1.50;坚实的粘土或干黄土:2.00m;注:直槽应根据土质情况设坡度,且不得陡于1:0.05。
2.9 当沟槽、基坑邻近建(构)筑物时,应在施工前对建(构)筑物结构进行安全验算,确认符合安全要求。需加固时,应遵守有关安全规定。
2.10 在变压器等供电设施附近挖土应遵守供电管理单位的规定。
2.11 开挖中对沟槽、基坑影响范围内的已建地下管线和建(构)筑物应采取保护措施,并经常维护,保持完好。
2.12 在有支护的沟槽、基坑内挖土时,应采取防止碰撞支护的措施。
2.13 施工中发现危险物、文物和其他不明物时,必须停止作业,保护现场,不得随意搬动、敲击,并按有关安全规定办理。
2.14 作业间歇时,严禁施工人员在沟槽、基坑内休息。
2.15 采用混凝土灌注桩、碎石压浆桩、旋喷桩等结构支护的沟槽或基坑,应先支护,待支护结构达到设计规定强度后方可开挖。
2.16 挖除旧道路结构应遵守下列规定:
(1)现场应划定作业区,设安全标志,非作业人员不得入内。
(2)使用风钻作业时,空压机操作工应服从风钻操作工的指令。
(3)挖出的道路残渣应及时清理出场。
2.17 挖掘机挖土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严禁挖掘机在电力架空线路下方挖土,需在线路一侧作业时,应设专人监护,确认现场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2)在距直埋缆线2m范围内必须人工开挖,严禁机械开挖,并约请管理单位派人现场监护。
(3)在各类管道1m范围内应人工开挖,不得机械开挖,并宜约请管理单位派人现场监护。
(4)挖土时应设专人指挥。
2.18 使用推土机推土应遵守下列规定:
(1)在深沟槽、基坑或陡坡地区推土时,应有专人指挥,垂直边坡高度不得大于2m。
(2)两台以上推土机在同一地区作业时,前后距离应大于8m,左右相距应大于1.5m。
2.19 人工挖槽应遵守下列规定:
(1)槽深超过2.5m时应分层开挖,每层的深度不宜大于2m。
(2)多层沟槽的层间平台宽度,未设支撑的槽与直槽之间不得小于80cm,安装井点时不得小于1.5m,其他情况不得小于50cm。
(3)操作人员之间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横向间距不得小于2m,纵向间距不得小于3m。
(4)层间平台应随时清理,并检查边坡,确认稳定。2.20 人工挖沟槽、基坑土方,采用起重机吊运土方时,现场自制与使用装土容器、吊装作业应遵守有关安全规定。
三、土方堆运安全控制要求
3.1堆土应避开房屋、围墙等建(构)筑物墙体,当需靠其墙体堆土时,应依墙体状况、堆土高度等对墙体进行验算,确认安全。
3.2 堆土不得掩埋消火栓、检查井、闸室、地下管道等设施,并不得妨碍其正常使用和维护。
3.3 电力架空线路、变压器等供电设施下方,不得堆土。
3.4 沟槽旁堆土,堆土距槽边不得小于1m,高度不得大于1.5m。
3.5 土方运输穿越桥涵、架空管道、架空线路的净空应满足运输安全要求。遇电力架空线路时,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运输前,应现场踏勘,确认安全。
3.6 土方运输中,遇机械、车辆、作业人员繁忙和道路较狭窄路段,应设专人指挥交通,确保安全。
3.7 存土场应遵守下列规定:
(1)存土场应避开建(构)筑物、围墙和电力架空线路等。
(2)存土高度不得超过地下管道、构筑物的承载能力,且不得妨碍地下管线和构筑物等的正常使用与维护,不得遮压和损坏各类检查井,消火栓等设施。
(3)存土场不得有积水。
(4)存土场周围应设护栏,并设安全标志,非施工人员不得入内。
(5)现场应设专人指挥机械、车辆。
3.8 弃土场的堆土应及时整平。作业时尚应遵守本细则第3.7款有关规定。
3.9 自卸汽车运土应遵守下列规定:
(1)装卸土方应设专人指挥。
(2)严禁车辆运土时车厢内载人。
(3)车辆在槽、坑边卸土时,汽车轮胎与槽壁边缘的距离应根据运土车辆荷载、土质、槽深和槽壁支护状况而定,且不得小于1.5m。严禁在斜坡侧向倾斜。
3.10 使用机动翻斗车运土应遵守有关安全规定。
3.11 使用手推车运土应装设挡板。
3.12 使用轮胎式装载机装土应遵守下列规定:
(1)作业区内不得有障碍物和非作业人员。
(2)机械行驶时,机上除规定的操作人员外禁止乘其他人员,严禁铲斗乘人。
(3)铲斗不得在驾驶室上方越过。驾驶室内不得有人。
3.13 使用推土机配合作业时,应遵守有关安全规定。
四、管道交叉处理安全控制要求
4.1设计文件未规定管道交叉处理时,应建议设计单位根据管道交叉的实勘资料,对管道交叉部位的加固补充设计。
4.2 管道加固措施应征得管理单位的签认。重要的管道加固,作业时应邀请管理单位现场监护。
4.3 作业中,严禁在加固的管线上行走和置物。
4.4 拆除加固设施应遵守下列规定:
(1)拆除吊架前,应邀请管理单位到现场,检查验收,确认被悬吊管道下方支垫牢固,符合要求并形成文件。
(2)吊架拆除后,管道下的空间,应及时回填夯实。
五、沟槽、基坑回填安全控制要求
5.1管道胸腔或构筑物肥槽回填前应符合下列要求:
(1)管渠顶部为预制盖板时,必须待盖板安装完成,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回填。
(2)管道或构筑物的预留孔,必须封堵严密,并达规定强度。
(3)需闭水试验的管道,应在闭水试验完成,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后。
(4)需做水压试验的管道,试验前应将管道接口以外的胸腔部位回填。
(5)填土前应检查沟槽、基坑的边坡,确认边坡稳定方可回填;发现有坍塌危险时,必须先进行处理,确认稳定后方可回填。
(6)水池满水试验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后。
(7)沟槽、基坑内有积水时,应将积水排除。
5.2 采用降水措施的沟槽、基坑,回填时排降水不得中断,应保持地下水动水位在槽底0.5m以下。
5.3 有支撑的沟槽、基坑,还土时必须保持支撑的安全和稳定。严禁砸碰支撑结构。
5.4 管道、管渠两侧和井、室四周应对称分层回填,还土高差不得大于30cm;管顶以上50cm范围内不得用机械碾压。
5.5 回填时,严禁掏洞取土。
5.6 向槽、坑内卸土时,应设专人指挥,槽、坑内人员必须撤至安全地带。
5.7 采用自卸汽车、机动翻斗车向槽、坑内卸土时,车辆与槽、坑边的距离应据土质、槽(坑)深而定,且不得小于1.5m;车轮应挡掩牢固。
5.8 用手推车向槽、坑内卸土时,槽边应挡掩牢固,严禁撒把
倒土。
5.9 采用推土机向槽、坑内送土应遵守下列规定:
(1)向沟槽、基坑内推土时,应设专人指挥。
(2)作业中尚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5.10 采用装载机向沟内卸土时,装载机前轮与槽、坑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2.0m,轮胎必须挡掩牢固。
5.11 使用蛙式夯实机和振动冲击夯夯实土方时,电气接线与拆卸必须由电工负责,并遵守有关安全规定。
5.12 使用静作用压路机压实回填土,应遵守下列规定:
(1)压路机作业应设专人指挥。
(2)机械不得停置于土路边缘、斜坡上和妨碍交通的地方。
(3)作业中尚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5.13 采用重型压实机械和振动压路机压实,或较重的车辆在回填土上行驶时,管道或管渠顶部以上,应有一定厚度的压实回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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