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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加强工程的质量管理,避免隐蔽工程可能造成的质量隐患,确保工程质量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特制定《隐蔽工程验收制度》。
一、 验收人员:工程部分管人员、监理公司人员、施工单位施工员和质量检查员。
二、 验收时间:隐蔽工程应提前一天报验。
三、 验收内容:土建工程、桥梁工程、涵洞工程中的所有隐蔽工程。
四、 验收程序和规定:
1、 隐蔽工程自检合格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员和工程分管人员并注明验收时间和内容。
2、 隐蔽工程验收必须由工程分管人员、监理人员、施工单位施工员及施工班组等共同验收,有必要时要有下一程序施工班组参加。
3、 基底、基槽、桩基础工程要有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相关负责人员和相关检测单位负责人参加。
4、 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员和工程分管人员签署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后,施工单位方可进行下一程序施工。
5、 隐蔽工程验收不合格的,经整改后必须重新验收,合格后方可签署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允许下一程序的施工。
6、砌体拉接钢筋工程由监理人员或分管人员的日常检查进行抽查验收。
7、 隐蔽工程验收不合格的,限期必须整改,如未及时整改将对施工单位按“相关奖罚细则”予以警告或处罚。
五、 隐蔽工程验收程序
隐蔽工程在下一道工序开工前必须进行验收,按照《隐蔽工程验收控制程序》办理。
具体包括:
1、 基坑、基槽验收 建筑物基础或管道基槽按设计标高开挖后,项目经理要求监理单位组织验槽工作,项目工程部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要求尽快现场确认土质是否满足承载力的要求,如需加深处理则可通过工程联系单方式经设计方签字确认进行处理。基坑或基槽验收记录要经上述五方会签,验收后应尽快隐蔽,避免被雨水浸泡。
2、 基础回填隐蔽验收 基础回填工作要按设计图要求的土质或材料分层夯填,而且按《施工与验收规范》的要求,请质监站进行取土检查其密实性,夯实系数要达到设计要求。以确保回填土不产生较大沉降。
3、 砼工程的钢筋隐蔽验收
(1)对钢筋原材料进场前要进行检查是否有合格证,即合格证要注明钢材规格、型号、炉号、批号、数量及出厂日期、生产厂家。同时要取样进行物理性能和化学成分检验,合格方可批量进场。
(2)检查验收钢筋绑扎规格、数量、间距是否符合设计图纸的要求,同一截面接头数量及搭接长度必须符合《规范》的要求。对焊接头的钢筋,先试验焊工焊接质量,然后按《规范》的要求抽取样品进行焊接试件检验,对不合格焊接试件要按要求加倍取样检验,确保焊接接头质量达标。
(3)对钢筋保护层按设计要求验收。
(4) 对验收中存在不合要求的要发送监理整改通知单,直至完全合格后方可在《隐蔽验收记录表》上签字同意进行砼浇筑。
4、砼结构上预埋管、预埋铁件及水电管线的隐蔽验收。
砼结构上通常有防水套管、预埋铁件、电气管线、给排水管线需隐蔽,在砼浇筑封模板前要对其进行隐蔽验收,首先验收其原材料是否有合格证,是否有见证送检,只有合格材料才允许使用;然后要检查套管,铁件要加所用材料规格及加工是否符合设计设计要求;再次要核对其放置的标高、轴线等具体位置是否准确无误;并检查其固定方法是否可靠,能否确保砼浇筑过程中不变形不移位。水电管线埋没位置要根据使用特点检查其是否合理,能否满足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在《隐蔽验收记录表》上签字同意隐蔽。
5砼结构及砌体工程装饰前的隐蔽验收 砼结构及砌体在装饰抹灰前均要进行隐蔽中间验收,砼结构需要查验所有材料合格证及砼试压报告,要进行现场强度回弹或钻孔取样试压,要检验砼表面密实度及结构几何尺寸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砌体要查验原材料合格证,砂浆配合比,砂浆试压报告等有关材料是否齐全,现场查验抗震构造拉接钢筋设置是否恰当,砌体砌筑方法及灰缝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砌体轴线、位置、厚度等是否符合图纸规定。
参加验收的主要有工程部工程师、市质量监督检查站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代表、施工单位代表。验收合格后填写《隐蔽验收记录表》,共同会签,如验收存在问题,要发监理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在组织上述人员进行复检,复检合格后方可进行装饰抹灰隐蔽施工。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向监理单位提交工程预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单位总监组织施工单位进行单位工程预验收,并将发现的问题书面通知施工单位限期整改;预验收合格后,报告建设单位,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3)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检查评定,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工后,应将工程相关资料交总包单位; (4)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施工质量的验收方法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是施工质量控制的重要环节,其内容包括施工过程的工程质量验收和施工项目质量验收。 施工过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是在施工过程中、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1、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检验批是工程验收的最小单位,是分项工程乃至整个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基础。检验批是施工工程中条件相同并具有一定数量的材料、构配件或安装项目,由于其质量基本均匀一致,因此可以作为检验的基础单位,并按批验收。检验批质量合格的条件有两个方面:资料检查合格、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检验合格。 质量控制资料反映了检验批从原材料到最终验收的个施工工序的操作依据、检查情况记录以及保证质量所必需的管理制度等。对其完整性的检查,实际是对过程控制的确认,这是检验批合格的前提。 2、检验批的合格质量主要取决于对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检验结果。主控项目是对检验批的基本质量起决定性影响的检验项目,因此,必须全部符合有关专业工程验收规范的规定。这意味着主控项目不允许有不符合要求的检验结果,这种项目的检查具有“否决权”。鉴于主控项目对基本质量的决定性影响,必须从严要求。 3、部工程验收合格的条件是: 首先,分部工程的各分项工程必须已验收合格且相应的质量控制资料文件必须完整,这是验收的基本条件。此外,由于各分项工程的性质不尽相同,因此分包工程不能简单地将各分项工程组合进行验收,尚须增加以下两类检测项目: (1)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安装分包工程进行有关见证取样送样试验或抽样检测; (2)观感质量验收。这里检查往往难以定量,只能以观察、触摸或简单量测的方式进行,并由各个人的主观印象判断,检查结果并不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而是综合给出质量评价。对于评价为“差”的检查点应通过返修处理等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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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检验批和分项工程是建筑工程质量的基础,因此,所有检验批和分项工程均应由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验收。验收前,施工单位先填好检验批和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记录(有关监理记录和结论不填,见表l一3、表1一4),并由项目专业质量检验员和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分别在检验批和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记录中相关栏目签字。然后由监理工程师组织,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验收。
(2)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
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因此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因为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主要技术资料和质量问题是归技术部门和质量部门掌握.所以规定施工单位的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参加验收是符合实际的。
由于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技术性能要求严格,技术性强,关系到整个工程的安全,因此规定这些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的工程质量验收。
(3)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施工单位首先要依据质量标准、设计图纸等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评定,符合要求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和完整的质量资料,请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4)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应由建设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组织,由于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都是责任主体,因此设计、施工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及施工单位的技术、质量负责人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均应参加验收(勘察单位虽然亦是责任主体,但已经参加了地基验收,故单位工程验收时,可以不参加)。
在一个单位工程中,对满足生产要求或具备使用条件,施工单位已预验,监理工程师已初验通过的子单位工程,建设单位可组织进行验收。由几个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的单位工程,当其中的施工单位所负责的子单位工程已按设计完成,并经自行检验。也可按规定的程序组织正式验收,办理交工手续。在整个单位工程进行全部验收时,已验收的子单位工程验收资料应作为单位工程验收的附件。
(5)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应按规定的程序检查评定,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有关资料交总包单位。
(6)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协调部门可以是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单位),也可是各方认可的咨询单位。
(7)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是加强政府监督管理,防止不合格工程流向社会的一个重要手段。建设单位应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规定,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否则,不允许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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