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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开公司,股权一般按照出资人所认缴的出资额分配。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一、通常合伙的股权分配是按照出资比例,将100%的股权分割,出资一样的话就是均等分,不一样就是谁出的多,谁占的股份多。如果其中有技术入股或者专利入股的,需要将其技术折算成资金,再重新分配,比如说三个人合伙,出资一样,那么每个人是占33.3%的股份,如果其中一个人是技术入股,那么可以采取几种方案,比如说出资还是一样的,但会将这个人的技术折成股份,比如说他就变成了40%,另外两个人30%。
还有一种方案是这个技术的人直接将技术按照价值折合成现金,相当于他少出一部分资金,然后另外两个人多出一些资金等等,分配的形式以大家协商为准,这个由于具体的情况不同,所以不能千篇一律。
二、商定好初步的股权分配之后,还要确定好增资、退出等等的股权变更协定,比如说将来生意好了,另外两个合伙人想要买这个技术股东的股份,怎么定价,将来生意不好了,有人想退出,股权折价等等,这些都是最好从一开始就写在纸面上,以免日后的麻烦。
所有这些都商定好之后,一定要白纸黑字的写在合同上,所有股东签字确认,有几个股东就有几份,全部都签好字并且设立好账户以及到账的最后期限,因为如果资金不到账,后续的事情就没有办法进行下去了。
如果条件允许,更为稳妥的方法是去公证处将几方的合同进行公证,这样避免了将来如果出现合作不愉快,因为合同问题引起的争执。
股份一般有三层含义: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构成成分;股份代表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与义务;股份可以通过股票价格的形式表现其价值。其代表对公司的部分拥有权,分为普通股、优先股、未完全兑付的股权,具有金额性、平等性、不可分性和可转让性四个特点。
基金gp和lp的区别
法律主观:
一、合伙企业合伙人可以股权出资么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股权是属于财产权利之一,是可以作为合伙财产出资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十六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九条规定,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二、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上限是多少
法律对于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没有规定最高限额,只规定为两人以上;对于有限合伙企业,最多为五十人,合伙人人数为在二到五十人之间即可。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十一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三、合伙企业退伙有哪些规则
退伙,就是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不再具有合伙人的资格。入伙、退伙都会引起权利义务的变化,因而有必要的规则。
1、自愿退伙
这是指合伙人按照自己的意愿而退出合伙的。有两种情况:第一种为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人可以退伙,即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第二种情况为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2、当然退伙
这种退伙又称法定退伙,合伙企业法对当然退伙的四种情形作了规定,即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3、合伙除名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有不正当行为;
(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综上所述,合伙企业合伙人是不可以以股权出资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法律客观:一、股权出资条件股权出资是指投资人以其所依法持有的公司股权作价出资,投资于其他公司的行为,股权出资行为方式具体包括与他人新设被投资公司或认购被投资公司的增资行为。《公司法》第26条规定,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外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允许对其认缴的出资额可以采取一次性出资到位,亦可以采取分期出资到位,。;二、需要在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的则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该条规定了股东出资行为方式,即股东的出资行为方式有认缴制和实缴制。所谓认缴,是指在股东发起设立或认购公司增资时可以先以书面形式认购注册资本金,然后按照出资协议约定的时间缴纳所认购的出资额。所谓实缴制,是指在指在股东发起设立或认购公司增资时,同时按照出资协议足额缴纳所认购得注册资本金。二、股权出资方式1、投资人以股权出资与他人设立被投资公司的,只能采取认缴出资方式。被投资公司设立登记时,投资人以其在股权公司持有的股权作为出资,鉴于被投资公司尚未成立,无法通过股权公司股东变更登记为股权公司的股东,投资人以股权出资只能作为认缴出资计入被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中,待公司成立后一次性足额缴纳出资。同时,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规对公司股东出资期限亦作出了与不同于《公司法》的一般性规定,对某些行业的公司股东的出资作出了必须一次性缴足强制性规定,而不允许分期出资,对某些行业的公司股东的出资不允许采取认缴出资方式,如银行、保险、证券公司等只能采取实缴出资方式,因此,对于这些行业的公司,在新设公司时,不得以股权出资。2、投资人以股权出资认购公司增资的,只能采取实缴出资方式。尽管《公司法》允许股东认购增资时可以采取认缴方式出资,但鉴于股权价值变动的不稳定性,如果允许股东采取认缴方式出资并在两年内出资到位,对被投资公司来说,股东出资的股权价值风险较大,因此,出于谨慎考虑,股东以股权认购被投资公司增资的,仅允许采取实缴出资方式。股权出资顾名思义是股东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用其持有的在其他公司的股权作价出资,设立新公司的行为。那么股东出资的条件有哪些,股东出资如何验资,本文为您介绍。三、股权出资的基本规则1.可以出资的股权应当是出资人已履行了全部出资义务的股权.本条是对出资标的——股权本身范围的界定。原则上,股权因具有可以用货币估价、可以依法转让,且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以其出资等特征,权利人都可用以出资。具体而言,包括依法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股份)。但是,作为出资财产本身的题中之意,应当是真正的权利,不包含对等的义务,也就是说,用以出资的股权应当是出资人已经履行全部出资义务后持有的股权,公司受让后不再有出资义务负担。据此,如果某人对某公司只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那么已履行部分所对应的股权可以出资,未履行部分则不行。至于转让受限制的股权,如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的股权,只要在认缴出资时间以前有关限制将自动解除,自然可以出资,股权出资规则或登记办法对此是否明确都不受影响。2.可用股权出资的人应当是拟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拟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已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已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本条是对可用股权出资的人的范围的界定。排除的人包括拟设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拟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及股份有限公司中除发起人以外的其他股东。依据有三:一是《公司法》要求一人有限公司和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和发起人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前缴付全部出资。二是股权转让或股权交付(实缴)本身的特点要求受让人应当是已经存在的法律主体。而拟设一人有限公司和拟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登记前主体资格尚不存在,股权实缴难以进行,所以其股东或发起人不能以股权出资。三是从《公司法》第27条、第83条和第179条的规定看,《公司法》允许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并不在列。而且,从外国情况看,有些国家《公司法》就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仅发起人可以非货币财产出资。3.可接收股权出资的公司应当限于已设的公司、拟设的有限责任公司和拟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本条是对可接收股权出资的公司的范围的界定。其排除的公司包括拟设一人有限公司和拟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同第(二)条。4.股权出资的比例不得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本条体现了对股权出资逐步开放的思想,理由与《公司法》关于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的规定一样,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公司资产价值的确定性和变现能力,维持公司的稳定。5.股权的价值评估应当以股权所在公司的净资产额、股权总数、股东表决权确定原则股东分配权确定原则、经营状况等为依据。价值评估是财产转让中的核心,也是股权等能否作为出资方式争议的焦点,自然是出资规则不可回避的议题,本条即是对股权价值评估考虑因素的规定。影响股权价值的因素因公司而异,一般而言,当首推公司的净资产额,因为,净资产额是股权价值的现实体现。其次是股权总数、股东表决权确定原则和股东分配权确定原则,它们共同决定着某一股东股权利益的大小。特别是新《公司法》规定股权的表决原则和公司利润的分配原则可以不依出资额和股份数确定以后,了解股东表决权确定原则和股东分配权确定原则就更为重要。再次是公司经营状况,它预示着股权价值的发展方向。除此之外,当事人还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其他股东缴付出资的状况和能力、公司从事的产业以及整个产业的发展前景、公司管理层的管理水平,等等。相对而言,股东取得该股权所缴付的出资额反倒不是很重要的因素。6.以股权出资的,应当符合公司法》有关股权转让的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条是对股权出资特别程序的规定。股权出资和其他非货币财产出资一样都应当经过评估、缴付、验证、登记等程序,此外,股权作为特定的出资方式还应当有特殊的程序要求,最基本的就是应当符合《公司法》有关股权转让的规定。理由是,股权出资的实质就是股权转让,它与通常的股权转让相比,不同之处在于,股权出资的受让人是公司特别是包括拟设的公司,转让的对价是取得受让公司相应的股权而不是价款。7.办理股权出资认缴登记时,登记申请书中应当载明股权所在的公司及份额.以及实缴时价差的处理办。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的,应当提交该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证明文件或说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方式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登记事项之一。那么,认缴出资方式是股权的,应当如何登记呢?除遵循一般规定外,还应从登记申请书的内容和申请文件种类两方面进行研究,本条即是对此作出的具体表述,体现了宽严折中的指导思想。如果从严,还可以要求提交股东在股权价值不足时的补足担保书:如果从宽,可以不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提交该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证明文件或说明。要求在登记申请书中载明实缴时股权价差的处理办法,是因为认缴登记与实缴登记常常不是同时进行的,有的间隔时间还比较长,实缴登记时股权的价值与认缴登记时的价值可能有较大差异,包括升高和降低。当出现降低的情况时股东是以其他股权或其他财产补足,还是降低其出资额,申请认缴登记时就应当予以明确。当然,认缴登记与实缴登记同时办理的,自然不存在这一问题。8.办理股权出资实缴登记时,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股权价值评估报告。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的,还应当提交该公司已在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证明文件:以股份有限公司记名股票出资的。还应当提交该公司更改后的股东名册。9.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公开股权价值评估报告,接受社会查
1、 gp和lp的概念不同:gp即普通合伙人(generalpartner),承担基金管理,运营的职责,职责内容包括管理投资组合公司、寻找投资机会等;lp即有限合伙人(limitedpartner),是项目的主要出资人;
2、 gp和lp的出资比例不同:一般在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中,gp作为普通合伙人,出资比例仅占1%左右;而lp的出资比例会达到为99%及以上;
3、gp和lp承担的责任不同:gp则对投资公司的管理负有无限连带责任,lp则以出资额为上限对投资公司和企业承担有限责任。
1、GP(General Partner)和LP(Limited Partne)是基金投资中资金来源和管理的核心,分别是一般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都是英文缩写。
2、什么是无限责任呢?
例如一个人或者一个法人利用自有资金注入某只基金并成立该基金宣布其为该基金的一般合伙人,那么该参与者直接管理该基金的运营,操作所有的资金进行针对该基金成立时约定的目的进行投资。此时某个主体有一大笔资金,希望利用自己的资金来获得该基金的投资收益,这个是可以的,但它不想也没有时间参加基金的管理,那么它可以选择作为有限合伙人,但是在有限合伙人加入时,就约定好了,该有限合伙人参与的责任,一般最坏情况就是其所有资金无法退出,而如果基金运营一切正常,那么整个基金赋予有限合伙人多少收益呢?一般都是事先约定的,例如固定10%收益每年,或者固定5%收益加上每年基金盈利的百分之多少也就是浮动收益等等。
3、公募基金,它针对股票、债券、现金市场或者其他行业进行投资,不涉及负债问题,那么大不了就是资金全部赔光。但是现在市场有很多的公司型基金以公司的形式进行运作,这种基金是可以进行负债的,也就是说,基金可以对外借款,如果运营良好,则正常还款也就没有任何问题,但是如果基金出现运营不良等情况,导致这只基金无法正常运作了,就需要退出,清偿,而如果仍有债务,有限合伙人在面临清偿是只承担投入资金的责任,也就是钱都赔没了而已,但是一般合伙人除了投入的资金以外,还需要用自身的资产作为清偿责任参与清偿,知道债务处理完毕或者没有资产可供处理了才能结束。如果该基金涉及法律诉讼问题也是如此,一般合伙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应诉,而有限合伙人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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