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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房证明是在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的。购房地和户口所在地不在同一城市的,需要在购房地房管局和户籍所在地房管局各办理一份的。
二、无房证明外地户口需要到户籍所在地办理,本地户口可以直接去本地房管局办理无房证明。
三、需要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未婚的要单身证明)。
四、无房证明的有效期为一个月,自开具之日起,过期作废,需要重新开具的。不同城市的房管局要求和政策不一样,一般开具无房证明需要手续费15-40元不等,具体收费以当地房管局的政策为准。
具体操作如下:
1,在开无房证明,需带上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如是提供结婚证必须夫妻双方到场,分别查询两人名下的房产,如是一个人去必须提供本人近期的民政局开具的单身证明或离婚证)。去当地房管局开无房证明。
2,需要携带的手续要根据需要出具证明的单位要求来确定,如果对方单位只要求开具个人的无房证明,那么只需本人携带身份证到场办理。如果需要出具夫妻或者全家的无房证明那么就需要夫妻双方的一人携带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到场办理。受理的时间受到计算机程序和同名人多少的影响,但都是当时办结出具证明。
扩展资料:
自从2010年9月29日国家房地产二次调控“新国五条”出台,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出台后,购房户提出的相关问题就层出不穷。合肥市财政局在新契税标准和内容公布后,时至今日电话仍然不断,其中最集中的咨询是关于“家庭唯一住房”如何认定的,毕竟“各家情况千差万别”。
按安徽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具体操作办法,“家庭唯一住房”证明由家庭所在市或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而这已经不是第一次要求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早在一次房地产调控中二套房贷款细则出台后,合肥市民如果需要按首套房政策办理贷款,就需要由房管局出具首套房证明;而契税税率调整后,“家庭唯一住房”的判定权再一次交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来执行。
但合肥市房产信息网络并未与外地联网,如果有外地人在外地买了房,再到合肥来买房,按说不应算唯一住房,但合肥房产网络查询不到相关信息,存在“家庭唯一住房”认定的漏洞。据介绍,为避免买房人钻政策空子,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提交家庭唯一住房书面保证,这样立即可以按家庭唯一住房交契税。
在查不到纳税人的契税记录,或者对契税记录有疑义的,可以结合房产部门的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的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家中有没有房一查便知。但如果暂时不具备查询条件,如有些外地人,在合肥买了一套房,在合肥属于“家庭唯一住房”,但由于房产部门之间信息不能方便有效沟通,工作人员就不能清楚了解其与其家庭成员在外地是否另有房产。
因此,需要购房户先提交保证书。等到条件允许,合肥房产机关再向其户口所在地房产部门进行函调和核查其房产资料。市民如果向征收机关提交虚假的诚信保证书,有关部门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参考资料:
我们在外地可否请人代开无房证明-中国襄阳政府网
家庭唯一住房-百度百科
无房产证明在哪里开
法律分析:如果没有办房产证,但是网签了购房合同,会显示有房的,如果不属于网签,可以开无房证明。无房证明外地户口需要到户籍所在地办理,本地户口可以直接去本地房管局开具无房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无房产证明在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或区级房屋管理部门开。根据查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因此,无房产证明通常需要到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或区级房屋管理部门开具。对于本市户籍居民来说,可以直接在房管局办事大厅开具无房证明。如果需要开具无房证明,申请人需要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果是委托他人查询,受托人应出具载明查询事项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且境外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应按照国家规定经过公证或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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